—— 增加適用產品共性原則描述,類別由8類調整為6類
近日,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《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(2020年修訂版)》,旨在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,維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受試者權益,推進監管科學研究成果轉化,提高審批效率,加快產品上市。
2014年8月,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《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》(以下簡稱原目錄)。與原目錄比較,修訂后目錄增加了適用產品的共性原則描述,即“與境內外已上市產品相比,采用全新設計、材料或機理,和/或適用于全新適用范圍,且對人體具有較高風險的醫療器械,應當經臨床試驗審批后方可在中國開展臨床試驗”。值得注意的是,原目錄中部分產品描述為“境內市場尚未出現的”或未明確說明,修訂后目錄將共性原則確定為“與境內外已上市產品相比”,更加符合“風險—受益”評價理念和監管科學要求。
修訂后目錄將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由8類調整為6類,刪除了原目錄中“定制增材制造(3D打印)骨科植入物”和“納米骨科植入物”2個類別。修訂后的6個類別為:植入式心臟節律管理設備、植入式心室輔助系統、植入式藥物輸注設備、人工心臟瓣膜和血管內支架、含活細胞的組織工程醫療產品、可吸收四肢長骨內固定植入器械。同時,修訂后目錄明確了6類產品的分類編碼和產品描述。
此外,修訂后目錄調整了部分產品類別和描述。如將“植入式心臟起搏器、植入式心臟除顫器、植入式心臟再同步復律除顫器”調整為“植入式心臟節律管理設備”,將“境內市場上尚未出現的植入性人工器官、接觸式人工器官、骨科內固定產品及骨科填充材料”調整為“含活細胞的組織工程醫療產品”。相應產品描述也進行了細化和明確。
(來源:中國醫藥報)